特色小鎮雖然名為“鎮”,但實際并不是行政意義上的“鎮”,地方政府在對待特色小鎮創建時的看法與定位應當予以明確,避免造成創建中的矛盾和漏洞,帶來行政以及經濟發展上的諸多問題。政府應如何定位自身在特色小鎮創建中的功能并適時出面干預市場,需要做進一步的探究和確定。
首先,特色小鎮建設當中,政府不應當起主導作用,而是作為引導者,幫助市場主導下的特色小鎮更好地進行發展和優化。政府應當摒棄長官意志和強制意識,不能為特色小鎮創建定指標甚至下行政命令,而應當幫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處理關系,落實管理與服務之間的關系。
其次,就具體的工作內容說,應當將私營企業無法完成的公共服務作為自身的工作內容,如實現特色小鎮景區配套設施的搭建,確定相應標準予以指導。同時,對于私營企業不愿提供的諸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內容予以落實,并就城鎮居民公共福利、安全等私人行為進行規范,避免特色小鎮建設過程中造成居民生活上的困擾。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制定質量規范和監督機制等實現有效規范和保障。
加強政府政策扶持,突出政策創新個性。特色小鎮建設當中,政府不能采用傳統陳舊的思路和辦法,而應結合建設實踐,在強化政策扶持的同時注重政策的創新性和個性化。為此,在政策制度方面,地方政府應當力求政策的靈活和創新,結合特色小鎮的定位與發展目標,確定特色小鎮建設中配備的個性化政策。將法律要求作為改革基準,將創新突破作為發展先鋒,落實政策的扶持和鼓勵、引導作用。首先,可突出政策的獎勵性質,對于年度規劃目標如期完成的特色小鎮給予相應標準的建設用地指標,幫助落實建設用地問題,對于在環保和信息經濟等領域取得突破的特色小鎮給予對應的獎勵指標,未能達到規劃目標的則給予一定指標處罰。這樣一來,既貼合特色小鎮的創建實際,又起到了政策扶持作用。
強化政府服務性質,突出服務定制價值。應當強化政府的服務性質,突破服務的定制價值。首先,在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建設上,應當對主體核定條件進行相應調整,適當放寬條件,避免準入門檻過高,讓更多的社會企業主體有機會進入。在審批制度方面,將流程中的環節進行削減,讓審批過程更加清晰化、透明化,給予配套的審批代辦服務,讓審批環節不再是企業頭疼的問題。減少企業零地投資項目,將獨立選址項目作為重點服務對象;其次,避免在服務當中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而應結合特色小鎮的具體發展情況配備相應服務內容,實現過程的健康化、高效化;此外,應當因地制宜地落實政府服務,摒棄以往政績工程模式下的面子工程,切實將特色小鎮建設和改善民生作為服務目標。
結合實踐適當調整,更好落實實際問題。地方政府在特色小鎮創建過程中還應當注重實踐反饋和及時調整,在實踐當中進行反思和總結,更好地落實實際問題。具體來說,政府應對具體問題做科學探討和解決。一方面,應當將政策懲罰措施進行優化,確保其可操作、有效果,避免出現搭政策便車的行為,切實實現特色小鎮建設的群策群力;另一方面,有效權衡政策落實的尺度,讓企業入圍者能夠真正地參與到特色小鎮發展當中,在享受切實利益的同時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此外,應劃定行政界限,在管理上要具備大局觀念,就整體行政區域做通盤考慮;另外,應當嚴防“點軸增長極”理論下的狀態,避免特色小鎮經濟發展出現嚴重的負面效應;最后,應當發揮特色小鎮的更大價值,讓其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發展改造中起到最佳作用。
特色小鎮的創建需要相對應的條件和基礎,不僅要產業的支撐和足夠的生活空間,還需要相應的文化沉淀和發展積累,更需要地方政府以適當的角色參與到過程當中,發揮最大的價值。地方政府應當發揮其在特色小鎮創建中的定位,堅持引導者的定位,將企業作為執行主體,以市場化的運作方式推動特色小鎮有效建設。將企業的主體地位落實在市場化的運作環境中,把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落實,避免過分干預。強化政府的引導和服務保障作用,在規劃編制、基礎設施配套和資源要素保障方面發揮實際價值,切實引導文化內涵挖掘傳承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的落實,在整體上發揮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