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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網購糾紛頻發 消費者如何依法維權

來源:中國商報       作者:中國商報       時間: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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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僅北京法院系統就受理因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127件。由于網絡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及證據意識淡薄等因素,消費者往往遭遇維權障礙。     圖片:CNSPHOTO提供

剛剛過去的“雙11” 期間,巨額成交量再次刷新多項紀錄,消費者的購物熱情空前高漲。從近年的情況看,不斷攀升的交易額背后,網購糾紛也呈日益上升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僅北京法院系統就受理因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127件。由于網絡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及證據意識淡薄等因素,消費者往往遭遇維權障礙。為此,北京多家法院紛紛在“雙11”期間發布維權提示,希望通過對網絡購物相關法律問題的剖析和解讀,幫助大家理性消費,合理維權。

平臺連帶責任有限定

2014年,劉某在某網絡銷售平臺的一家電商處購買了純銀三層電鍍白金手鏈,該手鏈頁面載明“國際標準925純銀電鍍三層白金,防過敏,不易褪色,持久光澤”等字樣,同時承諾商品售出后支持復檢、假一賠十、質量問題由電商承擔運費、退費。劉某收貨后對產品的質量產生質疑,于是將所購手鏈送至專業珠寶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中心就手鏈出具了珠寶玉石鑒定證書,顯示該手鏈所測金屬不含鉑金成分,鑒定結果為“銀手鏈”。劉某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商與網絡銷售平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新《消法》的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關于銷售平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中網絡交易平臺上的“賣家簡介”鏈接有效并可以完全打開,說明網絡交易平臺已經在其網站上公示了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在能準確找到賣家的情況下,追究銷售平臺的責任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新《消法》規定,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承擔責任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才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所以,此案中只有在網絡銷售平臺無法提供真實有效的商戶信息的情況下,劉某才可以以網絡交易平臺為被告。

網購信息不實屬欺詐

按照北京市房山區法院的調研結果,“商品描述不實”是當前網購中的最大問題。相關調查結果顯示,71.9%的被訪者遭遇過“商品與實物描述不符”的經歷。調查還顯示,對于網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僅有44.4%的被訪者進行了投訴,55.6%的被訪者選擇承受。即使進行投訴,“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的被訪者比重僅占投訴被訪者比重的41.9%,過半數投訴者對投訴問題的解決不滿意或沒有得到解決,嚴重影響消費者購物體驗。

2014年,張某在某網絡商城的一家電子公司網店看中了一款手機并以3000元的價格拍了下來。電子公司向張某開具了一張發票,載明購買項目名稱是“手機”。電子公司在網店中宣傳這款手機在WCDMA網絡下支持850/900/1900/2100MHZ頻段。某日,張某在瀏覽該品牌手機官網時發現這款手機在WCDMA網絡下支持只900/2100MHZ頻段。于是,張某以電商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電商賠償。

在庭審中,張某還向法庭出示了其所保留的宣傳彩頁的截圖。法官審理后認定,如果手機只是支持900/2100MHZ頻段,則手機就只能在特定的地區使用,而電商在網頁上沒有顯示這些信息。電商沒有完整地向消費者說明手機的性能,對手機性能有所隱瞞,其行為構成了欺詐,應按法律“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予以賠償。

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兑幎ā方共捎萌N不正當手段進行促銷活動:即標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產地、規格、等級、質量、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價格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在促銷中提供贈品、免費服務的,標示的贈品、免費服務的名稱、數量和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與實際不符;采用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等不正當方式虛抬商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反不正當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對“霸王條款”大膽說不

2014年9月16日,王某通過“藝典中國”網絡交易平臺,購買了藝鑒典藏公司受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掛賣的1幅唐云書面作品,名稱為《春意盎然》,實付金額為3510元。王某通過支付寶完成付款后沒多久,該網站客服致電王某稱“由于公司失誤在網站上將價格登錯,將不予發貨,請見諒”。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藝鑒典藏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

藝鑒典藏公司辯稱,網站與用戶在《注冊協議》約定,只有平臺將藝術品從倉庫實際向消費者發出時,雙方之間的合同才成立。在此之前,網站上的信息只是要約邀請,買家下單付款是對公司發出的要約。公司與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違約問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藝典中國網站中公布的《注冊協議》是沒有與買家協商的、預先設定的、不允許買家對其內容作出變更的格式條款。這一條款賦予了藝鑒典藏公司單方決定是否發貨的權利,并免除了藝鑒典藏公司不予發貨的違約責任,這是對消費者基于一般的消費習慣所認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變,但是藝鑒典藏公司沒有對此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沒有有效提醒消費者要注意該項特別約定,并判斷選擇是否進行此項交易。因此,王某與公司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賣方拒不交付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提示,網購中類似的格式條款隨處可見,“特價產品,售出不退”、“預售商品不接受7天無理由退貨”、“贈品不提供三包服務”等等,這些格式條款往往含有各種各樣的消費陷阱,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類似情況,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更大程度上約束商家的經營行為,消費者的權益也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而消費者在面對這類顯失公平的“霸王條款”時,更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大膽說不。

同時,該規定還明確提出,網絡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提供“三包”服務。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質量。如違反規定,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收貨地法院可管轄

2014年4月2日,田某在浩億達公司于某網絡商城設立的“浩億達食品專營店”買了共計1725元臺灣進口的小熊果子牌竹炭花生115罐,買回來以后田某發現竹炭粉根本就不是食品原料,不能食用,于是要求浩億達公司提供該商品批次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但浩億達公司拒不提供。田某告到自己所在區的法院,要求浩億達公司退款。

浩億達公司認為,公司住所地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食品是通過物流渠道運輸給田某的,運費包含在了產品價格中,所以,公司將涉訴食品交付給位于廣東韻達快遞公司的時候已履行完合同,合同履行地為廣東省珠海市,故應該把案件移送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

北京順義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貨物是由賣家包郵的方式進行銷售,貨物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收貨地為北京市順義區,田某所在區的法院有權進行審理。

法院認為,網購糾紛中買賣雙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區,發生糾紛后,如何才能就近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賣方包郵,消費者在收貨地法院可以起訴;如果賣家“不包郵”,只是代辦托運,那么發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同時,法院還要提醒廣大網購消費者,如果賣家在交易中單獨明示“發生爭議由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請謹慎考慮,因為一旦同意此條款的話,恐怕就要“千里迢迢”去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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