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暢通城鄉要素流動。”改革開放以來,盡管中國鄉村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受城市偏向政策等因素的影響,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鄉村發展面臨諸多困境。在此背景下,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必須以推動鄉村振興為抓手,破解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難題。
日本與中國都屬于東亞小農國家,同樣面臨戶均土地經營規模小、城鄉資源分配不均衡等問題。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末就意識到消除城鄉差距、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性,并且不斷完善城鄉融合發展機制體制。為了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日本從國家宏觀層面制定相關政策,并且立足于本國農業農村發展的實際需求,以鄉村振興為重要抓手,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著力健全基層組織體系,促進人、財、物在城鄉之間的雙向流動。
一、日本不同階段城鄉融合發展的特征
主要措施與政策目標
新古典經濟學派認為,地區發展不均衡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并指出隨著產業結構的優化,人才向城市大量輸出,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提升經濟效率和實現經濟增長。然而,由于日本采取地方財政收入與當地人口數量直接掛鉤的財稅制度,城鄉之間人口遷移不僅直接影響地方的財政收支,而且制約鄉村經濟發展潛力。因此,消除城鄉社會發展差距、經濟增長差距、居民收入差距和防止大城市病發生,就自然成為日本政府長期堅持的政策目標。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日本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的政策演變經歷了3 個時期。
1、國家主導的外生式城鄉融合發展時期
(1961-1978年)
20 世紀 50 年代,日本進入經濟高速增長時期。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日本農村人口大規模地向大城市轉移,城鄉收入差距逐漸擴大。城鄉發展不均衡問題逐漸引起日本各界關注。部分學者認為,城鄉發展不均衡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必然結果,是農村財政危機和社會危機產生的根源,并建議通過完善收入再分配制度調節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的收入水平。這一建議引起日本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并促使日本政府開始研究相關對策。
20 世紀 60 年代初,日本相繼建立了基礎醫療保險、基礎養老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1961 年,日本施行《農業基本法》,明確提出通過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業從業人員收入來縮小城鄉差距。1962 年,日本出臺《全國綜合開發計劃》,提出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協調發展戰略,并要求加大公共資源向鄉村傾斜的力度。1965 年,日本施行《山村振興法》。1971 年,日本施行《農村地區工業等導入促進法》,鼓勵中央和地方政府引導工商企業向農村地區轉移,以此推動以工帶農,為農民提供在家門口就業的機會,從而改善農民收入結構,力求實現農村地區農業與工業均衡發展。
20 世紀70 年代中期,觀光農業在日本開始興起,“自然休養村”項目悄然出現并逐漸發展成為“生態村”項目,這些項目之后均被并入城鄉交流型設施建設項目。1978 年,日本提出了名為“田園都市構想” 的地區經濟振興規劃,對城市和農村的關系進行了重新界定,將城市的高生產力和高質量信息與農村豐富、和諧的自然環境和人際關系相結合,構建健康宜居的田園化城市。同時,日本通過轉移支付、推動鄉村產業發展等方式,阻止農村人口和鄉村產業流出并向大城市圈集中,這種做法對促進日本城鄉融合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基于農村需求的內生式城鄉融合發展時期
(1979-1998年)
20 世紀 70 年代,日本城鄉發展差距日益擴大。根據日本總務省統計局的數據,1970 年,日本按行政區域劃分的城市化率達到 72.1%,按人口密集地區標準計算的城市化率達53.5%。20 世紀70年代末,日本政府提出“地方開發”理論,要求鄉村立足本地資源稟賦各顯神通,自主、積極地推動本地經濟發展。城鄉融合發展隨之進入了以農村居民為主體的內生式發展時期。
1979年,時任大分縣知事的平松守彥首次提出“一村一品”發展理念,是以村、町和較小規模的市為單位,發展一種符合當地條件的特色農產品,基于集聚效應提高當地收入。“一村一品”運動不僅在日本得到廣泛推廣,而且被逐漸傳播到韓國、泰國、中國等國家。
為了促進鄉村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日本政府在政策和財政支持方面給予傾斜。1989 年,時任日本首相竹下登提出名為“故鄉創生與1 億日元事業”的項目,中央財政采取轉移支付的方式向欠發達地區的市町村提供 1億日元的補貼,用以解決欠發達地區面臨的人口減少、產業凋敝等問題。進入 20 世紀 90 年代后,為加強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的交流,日本在各地修建了大量農業主題公園。公園設立農產品展示大廳、特色農產品銷售平臺、農業文化交流設施、種植養殖體驗園區、食品加工體驗設施和農旅設施等,成為城鄉交流的重要載體。
3、制度化的高質量城鄉全面融合發展時期
(1999年至今)
20 世紀 90 年代末,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日本鄉村企業大量破產或轉移到中國和東南亞地區,導致鄉村就業機會減少,農村地區產業空心化問題日益突出。與此同時,日本農村人口凈流出速度加快,城市化水平持續提升。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重新定位城鄉關系,賦予鄉村和城市互為補充的平等地位。1999 年,日本施行《食物、農業、農村基本法》,賦予農業農村發展4 項基本任務,即確保糧食安全、發揮農村多樣性功能、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和推動鄉村振興。為解決地方政府面臨的財政難題,2014 年日本政府出臺“地方創生戰略”,糾正人口向東京、大阪等超大城市過度集中問題,解決“大城市病”,遏制鄉村進一步凋敝。同年,日本施行《村鎮、人才、工作創生規劃》,設立“地方創生轉移支付制度”,劃撥專項財政資金幫助鄉村地區推進“地方創生”項目。
文章來源:睿途旅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