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綜合體年后招商究竟難在哪里?
城市綜合體招商難,已是業內不爭的事實。城市綜合體和商家本是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在相互依存、相互合作中才能得到發展。倘若商家不愿進駐,其結論起碼是商家對城市綜合體的依存度不夠高,甚至可有可無。于是,招商便成了投資商、開發商最難跨越的一道坎。
招商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承租商資源越來越少了,而在于招商營銷工作缺乏針對性和說服力,缺乏對商戶不同心態的具體了解和把握,缺乏對項目本身優劣長短的客觀看待以及與之相應的營銷舉措。而且,招商對城市綜合體成敗的關鍵性作用,并不局限于招商這一個時段、一個環節,而是貫穿城市綜合體開發的整個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每個方面。
更重要的是在每個環節方面,都要從承租商的角度看待問題,從承租商的角度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這樣創造出來的“作品”,才能最大限度地獲得承租商的認同和攀附,從而在根本上解決招商難的問題。
承租商的成功,就是城市綜合體的成功,更是開發商的成功。為承租商負責,就是為開發商長遠的投資與回報負責。
二、年后該招攬什么樣的商家進店?
臨近招商,如果才把這個問題提上桌面,確實有太遲之嫌。
目前招商中“不問張三李四,給錢就讓進”的做法,看似為開發商投資收益著想,多拉進租戶,一時也可能門庭若市,但從更遠看,很可能離衰敗不遠,實際上是對開發商、承租商根本利益的致命傷害。
“招攬什么樣的商家進店”,看似屬于招商工作范疇,它實際上涉及城市綜合體開發經營的核心問題:整體定位、設計思想、經營理念等。
具體地講,要回答好這個問題,應當回問項目本身的5個基本定位:
其一,城市綜合體的商品和服務到底“賣給誰”(目標消費群體以及商圈范圍)?
居民社區型的城市綜合體,招商藍圖應圍繞本社區千家萬戶婦孺老少的日常消費服務來設計;繁華鬧市型的城市綜合體,則要考慮更大區域的中青年上班族的個人和公務購物、休閑、聚餐、娛樂等需求。這是城市綜合體招商運作的基本要求。
其二,本項目區別于其他同行的經營特色是什么?
不同的經營特色,有不同的商戶陣列,就有不同的招商藍圖。打算強化城市綜合體中高檔商品,應以知名品牌為招商重點;以休閑娛樂為特色的城市綜合體,則應在餐飲、酒吧、娛樂場、影院等行業的招商方向下功夫。不能見別人上什么,你就上什么。“跟風”往往造成與他人的雷同,抹煞自身特色。
其三,項目自身的建筑特點有哪些?
建筑條件也是限制某些商戶進駐的重要因素。有些較理想的承租商正因此而不得不“望樓興嘆”。
其四,城市綜合體目前都面臨著地方化、民族化、國際化相融合的課題
對這種消費文化問題,招商工作是無法回避的。比如,國際品牌、全國品牌可為城市綜合體帶來較高聲譽,但在許多地區,國際一流品牌不一定更比國內二三流品牌更吃香;地方品牌雖不大,可具有獨特性和顧客忠誠度。最有名的,不一定適合列入招商藍圖。
其五,市場消費的未來發展趨勢是什么?
比如近幾年,歐美國家新建城市綜合體反映出強化娛樂設施的趨勢。據資料稱,2001年英國新建的城市綜合體,有38%把主要的娛樂設施(電影院、保齡球場、夜總會、少兒游樂場等)集于一身。而在前五年,這個比例僅是25%。
目前,某些新潮且極富特色的“形象店”(比如新潮服飾店、家庭裝飾品店、登山攀巖運動品店等)將成為業界新寵。“形象店”對吸引青少年、突出城市綜合體商品花色的立體感和前衛化很有效果。招商計劃只有顧及消費流行趨勢,才能更加強化城市綜合體的品牌形象。
綜上所述,“招攬什么樣的商家進店”,實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城市綜合體 “賣什么”、“賣給誰”、“怎么賣”等問題。它關聯著城市綜合體這個復雜系統的各方面、全過程。所以,招商工作應從建筑的規劃設計階段就開始介入,根據總體定位,進行全方位的業態、業種規劃,并把藍圖交給建筑設計師進行平面、立面布局,賦予有生命和個性的創意設計,才能形成更成熟、完美的項目開發設計方案。
三、年后招商如何定租金才恰當?
如何定租金于租約,事關項目招商的成敗,總讓開發商們撓頭,也是城市綜合體年后招商爭議的焦點。其實,定租金的難處主要來自于3方面的矛盾:
一是投資商方面盡快回籠投資和放水養魚長期獲利之間的矛盾;
二是價格政策與承租商要求之間的矛盾;
三是把擬訂價位與周圍同類項目進行比較而產生的矛盾。
第二方面(價格政策與承租商要求之間的矛盾)是最主要的矛盾。因為,價值(價格)在根本上是由市場決定的,最終由承租商說了算。營銷魔方一時能掀動價格,但改變不了市場的價值規律。商家們不買賬,開發商再急也沒用。周圍同類項目之所以能夠保持租金的高價位,大多是同行各方面努力工作的結果,是“熬煉”出來的旺鋪。倘若盲目攀比照搬,企圖一蹴而就,最終往往碰壁而歸。
如何制定能讓市場接受的租金政策?在技術操作上可分3個方面:整體價位;租金形式;付租時間。
目前,業內招商操作大多偏重于第一方面(價位)。其實,后兩者(尤其是不同形式租金的各種組合)同樣是招商成功的有效杠桿。比如,為加強對“形象店”的招商拉力,可采用“定額租金(低)十百分比租金(中)十補貼返還(中)”的組合設計。為拉動本地區的薄利型品牌店入駐,可采用租金的“定額累退”方式:“第三年開始,若達到100萬元/年營業額,定額租金則減少30元/ 平方米”等。
不同形式租金的不同組合,有著不同的作用,可以延用到城市綜合體的長期經營(完善業態業種,降低鋪位空置率等)中去。
“租金越高越好”,是目前內地開發商為盡快收回投資而普遍采用的價格政策。然而,現代城市綜合體目前在內地尚在成長階段,要使跑慣了百貨商店、超市的廣大消費者接受這種嶄新的購物場所和消費習慣,還需一定時日。
在這種情況下,城市綜合體在招商中相應地采取租金“低門檻”策略,是比較恰當的。
當然,門檻“低”并不是絕對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高”轉化。這種轉化的“條件”有二:一是在“低門檻”之后再設“保護性門檻”,如正當費用攤銷,合法費用收取,年營業額的要求,服務質量的標準,業態業種的保護等等。二是眼下放水養魚引導市場,努力搞好經營管理,待把生地“煨”成熟地,將給開發商帶來更大更長久的投資收益。
四、年后招商租約中3大痼疾是?
有些好項目,承租戶看中了,卻老是猶豫磨蹭著不敢簽約,甚至今天簽了,明天就毀約推翻。這到底是為什么?
對開發商的不信任,是其主要心態之一。如前文典型表述:“誰知道美好藍圖將來能不能兌現”。
商業信譽不好,是另一種社會“環境污染”。究其淵源,地產開發業“責無旁貸”。其中,商業租約就是一種集中體現。正如商戶所說:現在的合同,還不如買個家電的說明書寫得清楚和明白。
目前城市綜合體的招商租約,在開發商方面主要存在著3方面的問題:
1、主觀上有意地利用信息不對稱,在租約某些條文中做文章
或籠統,或簡約,或避而不談,或偷換概念,以圖給承租商多加一些責任,給自己多留一些權利。輕者是為己多留些回旋緩沖余地,重者則屬于暗下圈套,攫取不義之利。無論哪一種,都是對承租商權益的不正當侵害。
把租約制定得詳詳細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僅利于改變地產商業界的信譽形象,使整個產業更好地發展,而且,對開發商自身的近期利益和遠期利益,都有莫大的好處:一會獲得廣大商家的信任,有力地推動項目招商,盡快回籠資金;二會大大降低商戶不信任給招商帶來的高額成本費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招商工作量;三是為開發商與承租商的戰略合作結盟,奠定了一個良好的信任基礎,獲得長遠發展效益。
2、陳舊的思維定勢,導致租約的內容簡單籠統、殘缺不全
出了問題往往無案可稽,后遺癥較多。常遺漏合同要點,試舉幾例:
承租商想更改店牌及商品主打品牌,有沒有自主權?有多少?
承租商想轉租或分租,租約的責任義務(包括權力)由誰承擔?
承租商每日必須在何時開業、關門?違約該如何處理?
承租商可以在周圍開設同類分店嗎?可在多遠以外開店?
空場后如果商家店內起火,管理員可以強行破鎖進店嗎?
有哪些緊急情況可以這樣做?其損失由誰來承擔?
3、開發商對承租商,普遍重視合同的制約功能,忽視合同的激勵、引導功能
只強調“必須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缺乏“鼓勵做什么,獎勵做什么”。這是強制性管理習慣在招商租約方面的反映。租約激勵性的弱化,不利于城市綜合體的核心競爭力——“1+1>2”的系統整合效能的成長和發揮。
五、如何才能發揮出租約激勵功能?
以租金為例,比起定額租金,百分比租金更能強化雙方“利益同享、風險共擔”的共同體意識。“定額累退”(商戶達到一定營業額后,開發商降低抽成百分比),則比固定比率更能激勵商戶進一步搞好經營。再如,給帶動力強的承租大戶以財產保險、減免雜費等贈與,變相降租,這都是有效的招商舉措。
以商品服務結構為例,可以用優先、優惠等條件引導商家,來幫助城市綜合體完善業態業種。如城市綜合體招標新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對入駐兩年以上的商戶給予優先中標,最初兩年的租金還可優惠20%。
提高承租商的服務水準,同樣可以租約來引導。如把城市綜合體的《服務規范》和商家各自的《服務標準》都作為合同附件。
“合同意味著制約,也意味著激勵”,僅一詞之差,卻反映了商業經營管理的兩種不同的理念,產生著兩種不同的效果,倡導著兩種不同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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