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財政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集體房地產納入了征稅范圍,擬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后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同時,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并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此次征求意見稿指出,對于納稅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情形,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于稅收優惠方面,征求意見稿對個別政策做了適當調整。一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主要考慮是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機決定一些階段性、過渡性優惠政策,如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房地產市場調控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等。三是將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以體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導向,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出讓集建地級差收益的地區差異巨大,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限,有必要授權省級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體房地產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以地方為主,需要地方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具有非常好的務實導向。類似政策體現了從稅法角度積極進行引導,進而對集體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形成較好的政策支撐。從政策上看,對于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入股的,都要納入到土地增值稅繳納的范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