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市場在經歷了十余年的充分競爭后,已經確立了基本的生存模式和競爭格局,姍姍來遲的新《辦法》某種程度上已經滯后于市場發展,一紙指導性文件已經難以破解車企的支配地位 。
被業內人士視為汽車流通領域”基本法”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年內將要實施。與2005年老《辦法》相比,新法直接在名稱上隱去了”品牌”二字,開宗明義地表明新政策將破除廠家授權的不平等規定,也因此被評價為推動汽車銷售創新模式的一份指導性文件。
然而“意見稿”發布后,在汽車行業內并未掀起多大潮涌。在資深汽車分析師認為,汽車市場在經歷了十余年的充分競爭后,已經確立了基本的生存模式和競爭格局,姍姍來遲的新《辦法》某種程度上已經滯后于市場發展,一紙指導性文件已經難以破解車企的支配地位。
在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汽車分會副會長蘇暉看來,新《辦法》模棱兩可的行政語言措辭和表述在落實過程中無益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辦法》打破品牌授權
新《辦法》旨在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新《辦法》的第二十二條則明確指出,整車廠商不能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和售后服務功能,其中包括不能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的商品,不得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等等。這意味著經銷商將不再需要重金建設前店后廠的全功能經銷店,取而代之的是汽車展廳、汽車超市等更為精簡的形式。
有業內人士表示,考慮到城市地價的上漲,經銷商成本越來越高。新《辦法》從政策層面上掃除了流通領域經銷商低成本擴張的障礙,大賣場模式或許在未來將迎來一個快速的發展階段。
吉利控股集團副總裁、吉利汽車銷售公司總經理林杰同時表示,新《辦法》的出臺和吉利鼓勵、支持經銷商發展的出發點并不沖突,越來越多的車企也意識到,片面追求規模化并不明智,小而精的渠道網點一樣可以提供給客戶優質的購買環境和服務。新《辦法》對企業的渠道建設的要求有變化,但影響不大。
關于汽車配件銷售渠道的修訂也被著重提及。按照新《辦法》,“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同時,“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非原廠配件、再制造件、修復件等。”
對此,蘇暉予以了積極的肯定。他認為此舉有助于打破汽車配件銷售渠道壟斷,整車廠代工的零部件廠商可以自由對外銷售配件,配件價格也可以降低;同時,4S店可以通過銷售同質配件拓寬盈利渠道,從而大幅削減消費者的維修服務成本。
此外,在對經銷商的授權期限上,新《辦法》更改為“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權期限不得低于5年。”對于整車廠商單方面解約的,新《辦法》要求其必須回收經銷商的設備和庫存車輛及配件。這也解決了整車廠商一紙解約通知書,經銷商數百萬投資一去無回的風險。
從這個角度來看,已經幾度“跳票”的新《辦法》的出臺無疑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而與現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相比,新《辦法》也的確在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
汽車電商痛點難解
值得一提的是,新《辦法》中首用大篇幅對汽車電商予以聲援和鼓勵,強調“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汽車銷售及售后服務網絡”、“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積極發展電子商務”。
林杰也將新《辦法》對于廠家帶來的改變比作互聯網給傳統銷售模式帶來的改變。他表示,汽車觸網和汽車電商也將是一種渠道發展模式。
另有資深人士認為,新辦法所提及的汽車電商,象征意義更大,只能說明一個信號,政府支持多流通模式。汽車電商本質上是以電商平臺為主導的流通模式,取消品牌授權自然有利于其流通模式。”
有專家表示,新《辦法》只是一個框架而非細則,市場的探索更多的要企業自己去嘗試。同時他反復強調,汽車電商不同于其他電商模式,談不上誰沖擊或顛覆誰,線上線下要形成有機整體。每家企業不論是做搜索還是做流量服務,一定要圍繞自己的價值打優勢牌。從長遠來看,只有未來互聯網金融形成對購車人群有一定黏性,新車電商才能在汽車銷售中獲得成本的優勢,改變如今的汽車消費習慣。
業內普遍認為,汽車電商無法發展壯大在于電商無法取代汽車流通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汽車消費作為一個低頻行業,無法快速形成消費習慣;其次是汽車銷售中間環節較少,互聯網“去中間化”的特點難以發揮優勢。
落實與執行是關鍵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4S店車商對表示,“新《辦法》為經銷商提供了一個相對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加強了后端的監管。但不足的地方也很明顯,很多內容過于寬泛和界限不清。”
張志勇也表示,歸根到底產品還是來自廠家,廠家完全可以通過自己和經銷商的合作關系,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來選擇經銷商。
他同時指出,整個汽車市場競爭格局轉換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最重要的還是在未來的落實與執行上。
在蘇暉看來,“鼓勵”和“建議”描述字樣的條款難以起到約束目的。以“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為例,他認為,只要求“提醒和說明”,既沒有強制性規定,也沒有具體細則配合,缺少汽車維修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恐怕很難分辨自己拿到手的配件是否為原廠配件。
如果說在2010年前后商務部出臺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那么肯定會對汽車流通領域產生重大影響,平衡主機廠和經銷商雙邊關系,引導汽車流通領域健康發展。但在汽車消費市場已經流通領域均出現新狀況的情況下再出臺《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能對市場起到多少決定性的促進已經不太重要了。重要的是,辦法的出臺代表的是流通領域已經形成變革的共識,這不是一個指路人的管理辦法,而是對市場現實不斷的被動接受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