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地產的四種運營模式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時間:2018-11-13
商業地產的四種運營模式
一、不租不售
開發商即投資商、經營者。如廣州城建集團的某些商業項目。但是這種形式目前還不是市場的主流,由于資金、資源掌控等方面因素,很多開發商無法做到不租不售。
二、只租不售
這一類通常把物業建成以后形成獨立的產權,通過招商合作,以租金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目的是什么呢?通過產權形成之后,物業通過商業運營包裝進入資本市場,獲取良好的融資,這個金融市場一般來說有多次融資,第一次通常都是銀行抵押融資;第二次可能是基金會、信用憑證等融資,以后每次經過價值不斷包裝以后,融資不斷的縮短。
只租不售模式租期較長??煞譃榉稚⒊鲎夂驼w出租。
1.分散出租
分散出租是開發商在確定主體功能后對各個鋪位進行招租,租期相對短些,一般在2~5年。許多成功運用模式的案例多數為大型專業批發市場,如深圳賽格電子市場。分散出租租金高,開發商收益可最大化,租期短,容易改變功能或調整經營。
分散出租適用于區域商業或城郊大型商業物業、有足夠大的停車場和卸貨區的商業物業、售后返租的產權式商城。

2.整體出租
整體出租時開發商不將物業出售,而將其整體出租給一家商業企業,由這家商業企業進行商業規劃及經營。開發商每年向商業企業收取約定租金。租金一般在第三四年開始遞增。前一二年主要幫助商家持續經營,同時商業企業向開發商繳納相當于2~3個月租金的押金。這種物業可進行抵押貸款,升值空間大,其帶租約更有利于日后整體銷售或設計產權式商鋪,但收益低,在3%~5%之間,租期長,套現難度大。
整體出租適用于資金實力雄厚,經營相對保守的開發商。
三、只售不租
物業建成后,整體出售或者將產權分割后再進行銷售,也就是當前比較流行的產權式商鋪、產權式酒店等。開發商通常希望通過提供后期的物業管理為項目提供服務。適用于資金實力不夠、融資渠道有限、急于變現的開發商。如SOHO中國的SOHO系列產品主要是采用只售不租模式。
四、又租又售
為什么租售結合呢?大多數是迫于資金的壓力,通過賣掉一部分以套現,租的部分也為后期的資本融資留下后路。這就屬于為售而租,為租而售,租售結合的模式。如將商業建筑的底層銷售,最典型的就是大連萬達,把一樓留下來,二樓、三樓賣給沃爾瑪,其實大連萬達嘗到很多的甜頭,一段時間后一層銷售價格通常是市場價的兩到三倍,最高的賣到十九萬元一平方米,沃爾瑪主力店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商業地產三種主要盈利模式對比
盈利模式 |
優點 |
缺點 |
適用類型 |
案例 |
只租不售 |
分散出租 |
租金高,開發商收益可最大化,物業升值空間大,容易出售,租期短,容易改變功能或調整經營 |
需充分重視前期的市場定位、功能定位、業態定位的策劃工作,設立專業的經營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對招商能力、日常經營管理能力的要求極高,同時經營風險較大 |
區域商業、城郊的大型商業物業、有足夠大的停車場及卸貨區的商業物業 |
萬達廣場,中糧大悅城 |
整體出租 |
不需設立專門的經營公司和配備專業的商業人員,交易簡單,結算方便;物業可進行抵押貸款,升值空間較大,有利開發新項目,帶租約更有利于日后整體銷售 |
收益低、在3%~5%之間的回報率,即使物業升值,其套現的難度很大,采取這種方式還要加強對租戶的評估 |
沒有商業專才、資金實力雄厚、經營相對保守的開發商,其物業面積一般不超過3萬㎡ |
|
只售不租 |
相對省力且風險較低 |
失去了更大收益前景的可能性,商業經營不穩定 |
資金實力不夠、融資渠道有限、急于變現的開發商 |
SOHO地產 |
又租又售,且租且售 |
分層或分片出租模式 |
租金相對整體出租要高一些,風險分散、租金相對有一定保證,物業可進行抵押貸款,比整體出租更適合日后帶租約出售物業,如果某一層經營失敗時,開發商能掌握主動權,并進行重新招租 |
需重視前期的商業策劃(業態組合、功能定位、市場定位等),需設立相應的管理部門及配備相關的商業專才;要求開發商建立儲備租戶資源庫,并具備極強的招商能力 |
資金實力雄厚的開發商 |
六佰本,
大成國際購物中心 |
層(或片)與分散結合出租模式 |
主力店的進駐有助于帶動其他小商鋪的銷售,大小租戶的結構使項目穩定性提高,有利建立完整的租戶資源庫,為以后開發商業地產項目創造成功動作的條件 |
要求開發商具備很雄厚的自有資金:需設立專業的經營管理公司和配備相關的商業專才,對主力店的招租能力極高 |
5萬㎡以上的商場 |
|
|
|
|
|
|
|